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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中国
2026-07-15 06: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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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 专家建议

  制定校园安全条例明确认定机制

  在校园里,发生学生被伤害事件,学校是否必然担责?

  2026年6月29日,《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向社会公布,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这一表述,直指长期以来困扰基层教育工作者的“无限责任”困境。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意在矫正校园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偏差,推动校园安全治理法治化。受访专家建议,未来可以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条例,明确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尽职免责认定机制及纠纷处理程序,让学校和教师轻装上阵,安心育人。

  破解学校“无限责任”困境

  一名六年级学生赵小某在放学时,沿着教学楼楼梯台阶下楼时摔倒,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事后,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伤后,学校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发布的一起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受访专家认为,这正是《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的现实背景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详解释说,长期以来,社会层面存在“学校全权负责”的惯性认知。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家长往往对学校无限追责,不仅影响教学管理秩序,还导致学校、教师在履行育人职责、开展素质教育活动中畏首畏尾,甚至缩减或取消户外实践、体育教学等,影响了整体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构建。

  在周详看来,随着人们对于教育需求个性化的变化,校园内矛盾呈现多元化趋势,尽职免责制度的提出与探索恰逢其时。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有助于破解学校“无限责任”困境,让学校回归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同时,民法典虽然已经规定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统一、可操作的尽职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学校在实践中难以有效举证。

  “因此,亟须通过制度明确权责,将事故处理纳入法治轨道。”蔡海龙说。

  尽职免责制度已有实践

  实际上,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此之前已有相关探索。

  蔡海龙介绍,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经规定了6类学校已履职无法律责任的情形以及4类学校管理职责外可以免责的场景。

  此外,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提出,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地方层面也在积极跟进。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涵盖不可抗力、校外突发侵害、特异体质、自甘风险文体活动等5类场景。

  浙江省宁波市获批“全面依法治教”全国试点城市后,在《宁波市“全面依法治教”全国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将“首创校园安全尽职免责细则”列为核心任务,尝试通过制定校园安全事故的分级追责标准和“尽职免责”实施细则,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制度保障。

  周详认为,司法实践也为学校尽职免责制度的探索确立了标准和实践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覆盖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教育惩戒等多种场景,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

  “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积累了经验,有助于从制度上为学校减负、给学校依法办学赋能。”周详说。

  制度设计应从何处破题

  对于未来的学校尽职免责制度如何设计,受访专家给出了建议。

  蔡海龙认为,应当构建一套包含履职标准、认定程序、免责事由及配套保障在内的闭环体系:确立科学清晰的学校尽职履责清单,建立客观中立的调查与认定机制,严格界定尽职免责的法定情形,健全多元化的配套支撑与救济体系。

  在他看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细化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安全保障、家校沟通等关键环节的法定职责与操作规范,明确“尽职”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为责任认定提供客观基准。同时,应该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推行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互补模式;强化教师依法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机制等。

  周详提醒说,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是有条件的履职保护,“学校尽职免责”不能简单解读为“学校可以免责”。尽职免责的基础是尽职,落脚点是免责,核心是对责任的研究与界定,形成系统、严谨的学校尽职免责认定框架。

  “具体措施应当分为几个层面:首先明确学校法定职责,包含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必须要做的工作,以及禁止出现的情形;其次进行尽职审查,可以由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由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最后,明确相应的情况是否属于尽职免责的范围,并进行最终认定。”周详说。

  周详还认为,尽职免责的同时是“失职追责”,这实际上是从“结果导向”转向“行为导向”,也就是从“出现安全事故就追责”的处理方式转向“没有合法合规正确地履职就要追责”。

  制度设计最终需要落实在规范层面。

  蔡海龙提出“地方先行探索、部门规章衔接、法律顶层设计”的渐进式立法路径:短期阶段,可以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支持各省及设区的市在制定或修订校园安全条例、教育专项法规时,增设尽职免责专章或专门条款,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免责情形、履职标准及认定程序。

  中期阶段,可以推动制定行政法规,提升制度的规范层级。待条件成熟时,可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校园安全条例,明确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尽职免责认定机制及纠纷处理程序。

  长期阶段,将来在修订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时,可以增设“学校依法履职免责”的原则性条款,夯实上位法依据;在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可以将尽职免责制度纳入校园安全治理相关章节,作为核心制度予以体系化建构,实现从政策治理向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型。

  在周详看来,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是一个包含制度原则、程序规则、认定标准、裁量基准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应该体现在各层次教育法律法规制度文本之中,并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或基本规则,应该出现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中,特别是可以考虑作为教育法典编纂中需要纳入的一项重要的教育法律原则;而作为尽职免责制度实施关键,比如‘尽职’的认定标准、‘免责’的认定程序、校园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以及实践中的实施处理细则等,则应该体现在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之中。”周详说。

  本报记者 陈磊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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