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短剧模型训练熊猫麻将透视外挂下载数据存在哪些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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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剧模型训练数据存在哪些侵权风险
——对话标志性AI短剧著作权刑事保护案办案检察官张秋杰
不久前,发生在广州市的一起盗录AI短剧案引发广泛关注。覃某某、沙某某未经AI短剧著作权人许可,翻录复制至少1716部作品后,生成分享链接贩卖传播,法院认定其侵犯了AI提供方与用户共同享有的AI短剧著作权,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报2026年5月9日一版曾作报道)。该案中,作品是否有“人类智力投入”成案件定性关键,该案也成为AI短剧著作权刑事保护的标志性判例。
近日,记者联系到该案办案检察官——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张秋杰,围绕AI短剧著作权的权属情况、如何认定“人类创作智慧投入”、AI短剧被非法用于模型训练的风险等,展开对话。
记者:部分符合条件的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短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来说,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可归属于哪些主体?
张秋杰:在这起AI短剧著作权刑事保护案中,AI生成物如果主要凝聚了人的创作意志,人的智力劳动对于AI生成结果具有强控制特点,则该类AIGC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只能由“人”享有,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如AI短剧,可能享有权利的“人”有用户、AI提供者等。具体著作权归属于谁,可以由相关主体约定。如无约定,一般可根据AI生成的过程、原理、各主体对于创作表达的贡献具体分析认定。
记者:什么样的投入可以视为AI短剧主要由“人类创作智慧投入”决定?是否有量化标准可参考?
张秋杰:关于怎样理解“人类创作智慧投入”对于AIGC的决定作用,是个系统性强又复杂的法律问题,目前人、机投入占比问题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数值要求和明确法律规定。
在覃某某、沙某某盗录AI短剧案中,检察院、法院、专家均认为,如果机器和程序调用现有素材生成的内容,只是对已有素材的简单安排组合,就不能认为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果;而如果AI生成的内容成果,其创作过程经由人输入提示训练内容、调用各类功能和设置加入各类元素,人在其中的智力劳动贡献更大且更关键,AI实际执行人的意志生成内容,人对于使用AI产出的成果具有“强引导、强限定”特点,且人使用AI时输入同样的内容、设置同样的表达,经过AI处理只会产出相同结果,那么可以认为该类AIGC生成主要由“人类创作智慧投入”决定,具有可版权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记者:用户训练AI时输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AI短剧作品,达到什么样的相似度会涉嫌侵权?
张秋杰: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难免需要输入提示词、利用AI开发者预设的运算逻辑搜索以及调用相关数据、资料。对于提示词是否会侵权,其实是传统的侵权问题。如果输入的提示词简单,属于思想范畴,则基于“思想自由”,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输入的提示词、素材等本身属于作品,则通过一般判断规则具体分析即可。而侵权要求的相似度,其实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该相似并无具体量化标准和相关规定,主要是比对涉及侵权作品是否有引证作品核心且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记者:就AI短剧模型训练数据存在的侵权问题而言,您观察到有哪些风险点?
张秋杰:就用户使用AI训练的过程来说,除了用户可能侵权,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也可能侵权,比如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或者训练内容,侵犯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而AI提供者在开发大模型及搜索数据时,没有尽到注意或审查的义务。另外,人工智能大模型也涉及侵权问题,比如大模型抄袭、模仿等。这些行为最终除了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还可能侵犯人格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事实上,除了训练阶段的侵权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涉及生成内容的侵权问题。
(检察日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易得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