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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谩骂和自残威胁也是家庭暴力 专家解读精神暴力典型江西优乐麻将外挂案例

本报记者 刘少华
2026-06-23 07:47:2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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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乐麻将外挂”经常性谩骂和自残威胁也是家庭暴力 专家解读精神暴力典型江西优乐麻将外挂案例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家暴“零容忍”的观念深入人心,保护令制度落地见效。但有一种暴力,藏在日常的言语和眼神中,最难被捕捉,也最难被证明,那就是精神暴力。如今,法律已经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暴。可这个结论,并非一开始就有。它是怎么一步步被看见、被认定的?

  反家暴法实施十年 精神暴力如何认定?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精神侵害被明确认定为家庭暴力。而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已经开始了探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篮球外面有一块白布包着,白布上面写着黑色的字句,要打死原告,打死她,看到篮球我十分震惊。

  十五年过去了,回忆起那个裹着白布、写着恐吓字迹的篮球,法官陈静的内心依然久久不能平静。 2011年3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法官陈静了解到,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小丽,常年遭受家暴,但因为碍于面子一直隐忍,直到2011年2月,小丽被当时的丈夫倪某打成了轻微伤,她才下决心提起离婚。庭审中,被告也承认自己有家暴的行为。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法庭上被告辩称婚姻存续期间,他确实有殴打过原告,他当时没有意识到他这个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以为只是平常之间出现矛盾以及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申请先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小丽和近亲属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而除了身体的伤害,陈静还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情节。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被告还将这个篮球用白布包着,在白布外面写着攻击原告的字句,挂在家中的阳台上,经常击打篮球,边击打篮球,边辱骂原告。

  一天,原告小丽抱着那个篮球出现在了陈静的面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原告抱着篮球出现在我眼前,眼中是恐惧还有无助。

  与身体可见的伤痕相比,“击打特定篮球”这个情节,究竟该如何认定呢?陈静回忆,在十几年前,一些人对于家庭暴力还存在着错误的观念。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当时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老公打老婆是正常的事情,床头打架床尾和。身体方面都觉得不怎么样,精神方面就威胁几下,又没有对你造成什么伤痕伤疤,这有什么好计较的。

  当时,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判例可供参考。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我当时一个最大的考量跟疑惑,身体暴力那是构成家庭暴力,但是击打篮球造成的后果,像伤害的后果,有时候可能会比身体暴力会更严重,这个怎么界定,怎么解决这个法律问题。

  翻阅相关文件,陈静在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找到了关于精神暴力的论述——“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结合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经过多轮论证,法院认为:被告倪某击打特定篮球并谩骂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构成要件。2011年6月,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对于被告击打特定篮球的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这一行为“从视觉上已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折磨,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对原告构成了精神暴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如何切实做到有理有据有法的保护,这也是我当时要探索以及思索的问题。

  2014年2月,这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将“威胁”这种非身体接触的精神侵害,认定为家庭暴力。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杨垠红:这个案件的价值在于让看不见的精神暴力,被看见、被规制、被禁止。它不仅守护个体尊严,更推动家庭治理,为文明家庭关系筑牢法治根基。

  经常性谩骂和恐吓 精神暴力典型表现

  没动手算不算家暴?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但到了2015年反家暴立法时,对于“精神暴力要不要写进法条”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但淑华:可能认为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不好把握,所以后来在一审稿里面就没有把精神暴力给写进去。

  草案一审稿公布后,要求将“精神暴力”入法的呼声很高。因为精神暴力对于人身安全的侵害虽然没有那么急迫,但严重性却不亚于身体暴力,而且可能会产生更久远的伤害。在各方的倡导和推动下,立法机关最终将“精神侵害”纳入家暴概念,并列举了“经常性谩骂”“恐吓”两种形式。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但淑华:首先这两个应该是实践当中比较普遍、比较典型的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然后另外一个我想把经常性谩骂写在里面其实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要明确精神暴力的一个认定的标准,也就是它表明不是说谩骂一定都构成精神暴力,还是要有一个程度和频率的要件。

  从法条到具体案例,经常性谩骂该如何认定?又该怎么证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了回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祝兴栋: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于2013年结婚,结婚之后张某,也就是男方,基本上是每日辱骂赵某,同时偶有动手。

  在这起离婚诉讼案中,女方赵某因无法忍受男方张某长期的辱骂、家暴等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翻阅庭审笔录,被告张某在庭审中也承认:“结婚后,我几乎每天都在骂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祝兴栋:在庭审当中,张某不仅自认长期家暴,还发表了女人不打不听话等这种错误的言论。坚称他的行为是正常的管教,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他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法官介绍,由于语言暴力自身的特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行为本身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是判断是否构成精神暴力的重要标尺。

  肢体暴力有伤情鉴定、诊断证明作为依据,行为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可见;而精神暴力没有伤痕,又该怎么认定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祝兴栋:认定家庭暴力不以有身体伤残或有验伤记录为前提,这种高频次持续性的家庭暴力与殴打具有同等的违法性。只要能够证实这个事情确实发生,已经造成了一个精神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回到这起案件中,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证明了她长期遭受着张某的辱骂和言语恐吓。在法官与两人孩子的谈话中,孩子也描述了爸爸对妈妈家暴的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祝兴栋:本案中张某的每日持续辱骂已经构成了长期性、持续性和高频次,明显超过了夫妻之间正常的这种吵架或者打闹的限度,对对方造成了这种持续性的精神压力,也直接导致了受害人内心恐惧、精神压抑、自我价值的贬低。

  法院一审认为,结合赵某提供的证据和张某在庭审中的自认,能够证明张某以辱骂、殴打、言语恐吓的方式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失费的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1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女方赵某抚养。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祝兴栋:一方面强调婚姻的基石是人格平等。另一方面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家庭不是讲对错,也不是分高下的地方,而是讲爱的地方。夫妻说话不能上来就是指责和评价,而要好好说话。

  厘清边界 以自残威胁亦被认定为家暴

  长期辱骂恐吓构成精神暴力,反过来,以自残相威胁,同样被认定为精神家暴。

  2024年10月,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当妻子鲁某试图带着孩子离开时,丈夫王某的极端反应,让这场家庭纠纷瞬间升级。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花溪派出所民警 龚兵:我们当时过去之后,看到女方站在客厅的角落里面,表情受到了惊吓,很紧张。如果女方要强行离开的话,男方就拿刀准备自残,死给她看。

  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王某没有直接殴打妻子,而是手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在阻止王某自残的过程中,鲁某被推倒在地受伤。恐惧之下,鲁某选择了报警。并在民警的协助下,上传证据,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那么,以自残相威胁是否属于家暴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 娄婷:本案中,男方虽然并没有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以自残、自伤行为对女方实施威胁,使其产生持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最终达到控制女方的目的,对女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等同于恐吓的行为效果,属于精神暴力。

  基于此认定,法院在接到鲁某申请后仅用20分钟,就在线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份裁定,清晰划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边界。

  伤害与控制 认清家暴最本质特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将各类隐性暴力纳入规制范畴。把“精神暴力也是家暴”从法律条文变成看得见、有案可循的司法规则。

  涉及精神暴力的类型多种多样,究其根本,这种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相比,到底有什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王丹:家庭纠纷是一种双向的,双方是处于一个平等状态的,对于家庭安排的一种不同的意见,这时产生的纠纷。这次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中,我们包括经济控制,包括限制社会交往,包括长期的辱骂和侮辱,这些都体现了家庭暴力本质上的这种控制与伤害的这样一个特点,这是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最本质的一个区别。

  对家暴本质的把握,也是法官认定精神暴力的总体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王丹:我们司法审判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家暴的本质特征,就是伤害和控制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在生活中产生的这些暴力会有一些前后的证据,法官肯定是会根据这些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综合判断。

  精神暴力的认定之路,需要法律给出依据,司法厘清规则,也需要受害者勇敢打破沉默。那么受害者该如何摆脱精神控制的枷锁呢?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教授 张丽:被伤害的人首先是有很强的羞耻感的,为什么我被人打了?为什么我被人精神上伤害了?其实一定要有一个意识,任何事情一旦发生了,都一定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所以当受害者有这样的意识的时候,就已经在保护自己了,这样的话其实至少内疚感、羞耻感是不是就弱一点点了,至少敢于开始跟别人说了。

  专家建议,受害者首先要从调整自己的认知做起,让自己的情绪不那么负面,敢于跟他人建立连接,敢于找到更强大的支持系统。而旁观者能做的,是给受害者一份安全、温暖、有力量的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教授 张丽:比如说你不要说你怎么不报警,你怎么当时那么懦弱,其实你是关心受害者,但是你这个词语会加重受害者的羞耻感,所以其实这个时候,我们温暖的支持应该是,我感觉你这个状态不是那么好。愿意多说一点吗?我会愿意陪着你,给你提供一些支持。

  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多部门联动……一项项举措,正编织成一张越来越细密的法律之网,守护着屋檐下的安宁。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看到每个小家庭里面有笑容,有小孩子的嬉笑声,没有暴力,这是我们最欣慰的事情。

  通过对案件的跟踪回访,陈静了解到,现如今小丽已经走出了家庭暴力的阴影,重新组建了家庭,生活幸福。陈静也真切感受到,曾经在“篮球案”中需要反复斟酌的难题,已逐渐有了清晰的答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静:从没有法律依据到有法律依据,还有从认知上的盲区,到现在大家有清晰的法律的思维,这15年来对精神暴力案件的认定更加规范,更加严谨。让受害者的保护更制度化更常态化。

  法治热评:精神暴力入法 从“看不见”到“管得着”

  精神暴力的认定之路,印证了一个法治命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更在于对人性尊严的回应。法律明确告诉所有人:精神上的控制与伤害同样构成侵权。

  反家暴法实施十年,精神暴力从“认知盲区”走向“清晰边界”。这不仅是条文的完善,更是文明家庭关系的法治奠基——让屋檐下不仅有安宁,更有尊严。

(责编:东部战区回应美加军舰过航台湾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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