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式发帖”贬损他人朋友局麻将作弊外挂如何定性?法院判决

来源: 搜狐中国
2026-07-01 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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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局麻将作弊外挂”“影射式发帖”贬损他人朋友局麻将作弊外挂如何定性?法院判决

  “影射式发帖”贬损他人如何定性

  法院:称谓代指高度对应特定对象构成侵权

  发帖不点名,只用“某某”或姓名拼音的字母缩写,就可以免责“安全吐槽”?设置“抽奖”活动,引导他人转发评论,是互动还是“带节奏”?

  2026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影射式发帖”加“不限圈抽奖”的方式引发言论的大规模传播,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演员甲某某和演员乙某某均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甲某某在某平台上的实名认证账号拥有较高关注量,该平台用户丙某是乙某某的忠实粉丝,同时也是甲某某的“黑粉”,其通过某平台的个人账号多次发布涉及甲某某的评论内容。在相关留言中,丙某使用“甲×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素人”为网络流行词,指无自媒体、演艺从业身份的普通自然人)等内容的图片信息。

  此外,丙某还围绕针对甲某某的特定话题发布“不限圈抽奖”(一种网络抽奖活动形式,即不对抽奖活动参与者的身份、兴趣圈子作任何限制,任何网络用户均可参与),并标注“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只要你拿出无论是客服电话还是邮箱维权等任何证据,帮助乙某某粉丝维权,即可参与抽奖”等内容。相关内容发布后,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转发、评论及点赞。

  甲某某认为,丙某发布的相关言论严重损害其名誉,且通过抽奖活动形成了明显扩大效应,遂提起诉讼。丙某则辩称,其言论并未明确指向甲某某,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未超出合理范畴,属于合理的舆论监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言论指向时,关键不在于是否完整点名,而应当根据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结合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予以评判,丙某在发表涉案言论时即便未直接使用甲某某的完整姓名,而是以“甲×某”等称谓代指,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他人意识到其相关言论与甲某某存在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关系。

  丙某发布的相关言论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丙某对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亦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而此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虽然网络用户享有自主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对于非依法具有调查、处理职权的主体而言,不得以所谓征集“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并据此对特定主体作出评价。

  本案中,丙某通过设置“不限圈抽奖”的方式,以抽奖作为激励条件,要求参与者通过转发、评论并附带特定话题参与其中,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侵权的加重情节。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决丙某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后,丙某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丙某的相关言论是典型的侵权人采取“含沙射影”的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中的对象特征要素足以让信息受众意识到该行为与特定对象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从而造成相关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断“含沙射影”是否具有特定性,可以分析言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泛化表达,还是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而形成的特定指向;是否包含能够识别身份的特征要素,例如职业身份、相关事件等,这些要素一旦与现实中的具体对象形成对应关系,即具备指向基础。同时,还需要分析这种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的程度,并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受众能够据此判断所指对象即可,如果熟悉背景情况的受众能够自然地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则说明该言论具有实际指向。

  的确,公民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无边无界,而是应当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权益的范围内。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度较高,对公众评论负有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也同样并非无限延伸,也不意味着可以被随意贬损、侮辱或诽谤。

  法律所保护的,是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且保持适度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负面标签与人身攻击。网络评论应建立在内容真实、表达适度的基础之上,若内容涉及他人名誉、品行等敏感事项,行为人不仅要对信息本身负责,也可能因传播方式不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赵赫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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