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社会·法治

AI微短剧产业爆发,如何避免深度合成技术偷走全来潜山麻将外挂“你的声音和脸”?

本报记者 刘少华
2026-06-25 02:20:5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小字号

最佳回答

“全来潜山麻将外挂”AI微短剧产业爆发,如何避免深度合成技术偷走全来潜山麻将外挂“你的声音和脸”?

  深度合成正在偷走你的声音你的脸

  ◆AI短剧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为两种乱象,一种是AI换脸盗用肖像,另一种是AI克隆盗取声纹。

  ◆业内人士解释,纯提示词生成的AI人物存在五官僵硬、辨识度低等问题,如果以真人图片作为参考,再微调五官,产出的人物形象就会更贴近真人、特征也更鲜明。

  ◆“可识别性”是认定AI合成内容侵犯人格权的关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个判例指出,肖像的“可识别性”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的肖像完全一致,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就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专家建议,普通权利人只需初步举证AI生成内容与自身特征高度相似、具备“可识别性”,后续举证责任可转移至AI平台、内容生成方,降低普通人维权举证门槛。

  打开短视频平台,动辄数十集上百集的AI短剧已经占据流量高地。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的《微短剧创作指引》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网新上线微短剧约12.8万部,其中AI微短剧占比突破95%。低成本、快产出的行业优势让大量制作团队涌入赛道,但伴随产业爆发而来的,是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大规模人格权侵权。

  未经许可抓取他人照片、截取配音片段,通过AI换脸、仿声技术植入商业短剧,明星、配音从业者乃至普通人,都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虚拟演员”,人格尊严与经济收益双双受损。这场由技术催生的侵权危机,暴露了监管、技术多重层面的治理漏洞。

  从明星到素人,谁都可能被“偷”

  AI短剧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为两种乱象,一种是AI换脸盗用肖像,另一种是AI克隆盗取声纹。两类侵权不分圈层,从演艺明星到普通素人,都可能成为侵权对象。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近期,某短剧平台上线了多部AI短剧。有网友在追剧过程中留意到,多部作品里的人物面部特征与多位人气演员高度相似。事件发酵后,多个明星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声维权,强调并未参演任何AI剧集,也未授权第三方将其肖像等进行AI合成。

  今年4月2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划定清晰底线:任何主体未经本人书面正式授权,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传播相关影像、声纹与专属艺术形象。凡可关联特定公众演员的侵权内容,即便标注了“非商用”“公益分享”“个人二创”,也不能视作规避侵权责任的依据。

  今年3月起,央广网、新华社等媒体先后披露相关案例:导演“锅锅”发文反映,自己镜头下的舞蹈演员形象,被私自挪用在AI短剧中;汉服妆造师“白菜”、模特“七海”也发现,自己的面部肖像被盗用在同一部AI短剧内,对应的剧中人设被刻意塑造为负面形象。经举报,涉事平台已将上述问题短剧下架处理。

  比起拥有法务团队的明星,普通人遭遇侵权后维权更加孤立无援。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用“AI克隆声音”检索,相关商品链接达50余个。有些店铺以“最强声音克隆中转站”“真人声音文本生音频”“语音情感控制”“模仿定制配音”等宣传话术招揽客源,还提供远程安装、手把手教学等服务,相关产品价格从3元至69元不等。

  记者挑选了一款标价3.3元、支持试用的网页版声音克隆工具进行测试。沟通之后,客服发来专属访问链接,记者随即上传一段取自某知名作家电视访谈的原声素材片段,同时录入其著作开篇首句作为待转换文字,按下合成指令后,很快便生成了一段仿该知名作家声线朗读内容的音频。该声音克隆工具不仅能复刻他人原有音色与说话节奏,还能自由设置开心、愤怒、哀伤、恐惧等不同情绪风格,合成语音仿真度极高,普通人很难辨别真伪。

  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了行业盗用真人素材的底层动因。以人脸素材为例,纯提示词生成的AI人物存在五官僵硬、辨识度低等问题,如果以真人图片作为参考,再微调五官,产出的人物形象就会更贴近真人、特征也更鲜明。

  大模型训练录入大量真人影像、声音素材,即便没有定向抓取特定对象,成片也可能随机生成高度相似的人物形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短剧制作从业者在接受采访时坦言:“此前我们用同一组参考素材生成视频,大部分画面人物形象正常,但偶尔也会出现某一帧画面与知名演员高度相似的情况。如果AI按照提示词生成的内容涉及真人,我们会选择取得授权的内容,或者修改提示词让AI重新生成。”

  “可识别性”是认定侵权的关键

  受访专家均认为,“可识别性”是认定AI合成内容侵犯人格权的关键。

  “可识别性”是指相关公众能够根据AI生成的形象或声音,将其与特定自然人建立稳定关联的法律判断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品新教授介绍:“AI生成的声音、图像能够对应特定自然人,即达到可识别标准;部分场景下,在特定圈层(如广告商、制作公司)内能够识别对应主体,同样可认定侵权。”

  今年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AI短剧肖像权纠纷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其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参演了该剧,相关话题引发网络热议。与此同时,原告在另一起案件中起诉被告B公司,该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

  法院认为,肖像的“可识别性”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的肖像完全一致,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就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经比对,涉案短剧换脸人物五官、面部轮廓与原告高度近似,能够被公众识别。A公司作为制作方,明知存在法律风险却未经许可制作发布相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B公司未尽合理审核义务便上线该争议短剧,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办理的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以涉及AI生成声音。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指出:“判断‘可识别性’时,应看该声音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是否足以使一般公众或者相关领域受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同时还要结合使用场景、人物名称、画面形象、账号标签、剧情指向等外部因素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可识别性”标准的适用仍面临多重困境,尤其是在“AI仿声的可识别性证明”方面。

  一是取证鉴定技术的滞后性。刘品新表示,AI侵权属于新型侵权行为,取证、鉴定技术只能后续跟进。但他同时指出,“这是一个动态对抗的过程,鉴定技术也在不断进化,以应对新的侵权手段。”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汪政指出,AI生成的声音可以微调音调、混入他人声纹特征,最终输出的结果是一个相似度百分比,而不是“是或否”的结论。“当侵权方辩称‘只是听起来像,并未使用你的声音’时,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侵权者身上。”

  三是法律解释适用的模糊性。对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核心要件“可识别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适用判定标准。汪政告诉记者:“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如广告商、制作公司)能识别即可,另一种观点则要求‘一般社会公众’能识别。对于非公众人物,若社会知名度不够,即使AI合成的形象、声音与真人高度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AI标识制度——溯源追踪的“利器”

  在监管执行层面,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下称“AI标识”)制度是溯源追踪侵权内容的重要一环。

  2023年1月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深度合成内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需在合理位置进行显著标识。而2025年9月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AI标识分为显式(在界面中以图文形式直观标注)与隐式(以技术手段嵌入文件数据)两类。

  一方面,强制在AI生成合成内容的显著位置添加“AI生成”显式标识,使公众能直观区分真实与合成内容。郭旨龙认为:“这直接防止了因‘以假乱真’导致的公众误认,从而避免被侵权人的肖像、声音被用于欺诈、诽谤或商业冒用,从传播端阻断侵权后果的扩大。”

  另一方面,要求在文件数据中嵌入不可见的隐式标识同样重要。当发生人格权侵权时,权利人可通过提取元数据快速锁定内容来源和生成者,解决了网络侵权中“主体隐秘、举证困难”的核心痛点,为民事索赔或刑事追责提供关键证据链。

  记者试用某AI视频生成平台发现,若制作者选择去除AI标识,需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且平台声明“去除的AI水印”特指输出内容画面内的显式标识,平台有权保留元数据等隐式标识。受访从业者也表示:“在大多数平台,下载AI生成内容前,都需要勾选相关免责声明,多数平台均执行该规则。”

  但该项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落地阻碍。郭旨龙分析,具体有三点困难:

  第一,数字水印容易在传播中丢失。AI短剧经过下载、转码、裁剪、二次剪辑、搬运后,元数据和隐式标识很可能被清除,原始来源难以追踪。

  第二,显式标识容易被规避。画面上的“AI生成”提示可以被裁掉、遮挡、马赛克处理,音频提示也可能被重新配音覆盖。

  第三,跨平台、跨工具链追踪困难。一个侵权短剧可能经过生成工具、剪辑软件、分销平台、短视频平台、私域社群多次流转,如果各平台标识标准、日志保存、投诉接口不统一,溯源就会断裂。

  全链条系统化完善治理方案

  针对取证、鉴定、监管多重难题,受访专家从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规范、技术防控等维度,提出了一套系统性治理方案。

  在司法治理层面,刘品新提出,应完善相关裁判规则,出台专项司法解释,明确AI人格权侵权中“可识别性”的司法认定标准。

  同时,他建议,实行分层举证责任分配机制,降低普通权利人的维权门槛。“普通权利人只需初步举证AI生成内容与自身特征高度相似、具备‘可识别性’,后续举证责任可转移至AI平台、内容生成方,降低普通人维权举证门槛;公众人物具备充足维权资源,可继续沿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郭旨龙从民事责任界定与行政监管落地的角度,提出多项细化完善举措。他主张压实平台和技术服务商的强制留痕义务,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生成时间、用户账号、模型调用记录、素材来源、分发路径、收益流向等信息,确保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可随时调取核验。

  在溯源防护体系建设上,郭旨龙认为,不能单一依赖水印技术,需实行源头标识、传播核验与二次标识的综合溯源方式。“深度合成服务提供商负责在内容生成时,要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平台在内容上传、分发、推荐时需核验标识;经过剪辑、转载、搬运后,应重新写入传播端标识,避免溯源断链。对于故意删除、篡改AI标识的行为,可在司法诉讼中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依法加重其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汪政提出,要全面升级平台管控体系。“平台需搭建公众人物人脸、人声信息预警数据库,开通同类素材侵权的合并投诉通道;建立重复侵权账号永久封禁、侵权收益冻结机制,结合侵权内容播放量、侵权次数、违法牟利金额综合判定赔偿和处罚幅度,提高AI合成内容侵权的违法成本。”

  刘品新表示,新技术应用暴露出的治理漏洞,需要司法、行政、技术、行业多领域协同补位,通过分层举证、全链条留痕等手段,全方位筑牢自然人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的安全防护体系。

  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微 见习记者 王凤宇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为什么键盘大多是做成黑色的?)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