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途游四川麻将外挂神器账后购房人突然拔腿就跑 不法分子精心策划,“诈桥”戏还是演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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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假意买房 有人牵线搭桥 有人驾车接应
精心策划,“诈桥”戏还是演砸了
◆薛先生与“购房人”王某达成了“过桥”垫资协议,两名热心的房产中介全程陪同办理手续。可在汇款交易现场,王某拿着收款的银行卡突然拔腿就跑……
◆公安机关发现,王某实际是假意买房,串通房产中介以购房需要垫资为由,诈骗薛先生转账60万元。
◆案发现场,袁某骑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但事后辩称只是帮朋友送人。事实果真如此吗?“操盘手”是房产中介还是另有其人?
精心布置诈骗陷阱,结果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近期办结一起“诈桥”(以垫资为名诈骗“过桥”资金)案件,犯罪分子悉数落网,幕后“操盘手”获刑十年。
转账后购房人突然拔腿就跑
薛先生在无锡市从事购房“过桥”垫资生意。所谓“过桥”,是指在购房者存在资金缺口时,由第三方提供短期借款垫付购房款项,待后续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到位后再偿还的短期融资方式。2025年,经房产中介朱某介绍,薛先生认识了有过桥资金需求的“购房人”王某。
为了借到这笔垫资款,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详尽的征信报告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以供核验,并承诺垫资款将在完成银行手续后即刻归还。2025年1月6日,双方在银行碰头后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提前支付了利息,房产中介孟某、朱某全程陪同,协助王某办理各项手续。
一切似乎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60万元垫资款很快转入了王某的银行卡。然而,就在大家准备办理下一步手续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王某突然拿着收款的银行卡拔腿就跑。惊愕万分的薛先生本能地追在王某身后,然而,王某跑进银行旁的小巷后,立刻跳上了一辆早已等候在此的电动车,绝尘而去。
“我的钱!”薛先生又气又急。
“薛总别急,我们陪你报警,他跑不了的,钱一定能追回来。”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比薛先生还要愤慨,一边安抚他,一边主动帮忙报警并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当晚,王某在外省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他辩称自己和薛先生签订的不是买房“过桥”协议,只是用于资金周转的借款协议,这是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三人合演“诈桥”戏
然而,侦查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后发现,案发前一天,王某和孟某曾一起出现在银行周边,疑似提前踩点确定逃跑路线,且二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案发时,孟某曾指令王某“跑”。当王某询问如何应对警方时,孟某回应“说是个人借款,借条都有,只要搞成民事纠纷,派出所就不会受理的”。这是典型的“诈桥”手法,王某、孟某、朱某三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在证据面前,三人的心理防线相继被突破,均供述称王某并无购房意愿,实际是孟某策划指挥,朱某牵线搭桥联系垫资人,王某假意买房。三人以购房需要垫资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后,王某直接携收款银行卡逃跑。三人以民事纠纷为借口掩盖刑事犯罪的如意算盘,在确凿证据前彻底落空。
2025年2月6日,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诈骗罪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监控录像中的另一道身影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王某、朱某均符合批准逮捕条件,但案卷中出现的另一个人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警觉,这个人就是袁某。
王某逃跑时,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的人就是袁某。在案件侦查初期,袁某曾出现在公安机关侦查视野中,其在配合调查时,称自己只是应孟某要求帮忙接送王某,对孟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孟某、朱某也均否认袁某参与诈骗。因此,公安机关仅制作了证人证言,并未对袁某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办案检察官在孟某、王某提前踩点的监控录像中也发现了袁某的身影。“如果袁某只是帮朋友接送人,为什么要提前踩点?”
经过反复核查监控录像与细致对比现场细节,办案检察官认为,监控中,孟某、王某二人跟随在袁某身后,袁某多次指示接应地点,行为较为积极。这与袁某先前所作证言完全矛盾。
更关键的突破来自电子数据。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了一段通话录音。原来,早在2024年末,袁某就曾和朱某预谋过同类犯罪,通话中,二人明确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随便他起诉”等内容……在案证据表明,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予以逮捕。
2025年2月14日,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追捕袁某。2月18日,袁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3月27日,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袁某。
一个都别想逃
袁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孟某、朱某也仍否认袁某参与诈骗。为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恢复。通过对提取的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系统梳理,办案检察官发现,袁某曾在微信中发送过案涉房屋的估价及不动产查询结果,还发送过王某的征信报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以及涉案银行卡密码,证明实施该诈骗所使用的信息均处于袁某的掌握之中。案发当日,袁某还曾通过微信指示孟某一定要写借条,资金用途必须写周转,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都要删除、销毁。
嫌疑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可能存在事前串供情形。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检察官依托客观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针对性讯问,并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在释明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标准、串供包庇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明晰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最终,孟某、朱某的侥幸心理被瓦解,如实供述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毁灭关键证据、联络安排串供等事实。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袁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5年9月,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袁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袁某仍心存侥幸,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提出辩解。针对袁某辩解,办案检察官出示其事前踩点的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证明其事前提出犯意积极踩点、事中微信指挥犯罪实施、事后接应涉案人员逃离并实际掌握赃款等关键事实,充分反映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2025年12月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检察机关此前引导公安机关追回了涉案款项59.97万余元,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的300元,60万元已经全额发还给被害人。
本报通讯员 华雪松 李昕 李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