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赵树坤:东腾讯麻将外挂西方如何携手迈向“数字包容”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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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6月14日电 题:东西方如何携手迈向“数字包容”新图景?
作者 赵树坤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人权法学》副主编
包容和包容性是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欧盟《数字十年政策计划》等文本中的高频词。中国在快速推进数字建设的同时,始终关注“数字包容”议题。
视频:【东西问】赵树坤:中国正通过多手段将“数字包容”实体化来源:中国新闻网
“数字包容”源于对数字鸿沟的回应。早期主要关注网络接入、设备拥有和信息获取的差距等问题。在中国,这些问题进一步与城乡、区域以及老年人、残障人士、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数字机会平等联系在一起。随着各领域数字化的发展,这些问题被进一步扩展为接入、使用、服务和发展机会的综合公平。中国正在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产品适配、场景嵌入和能力支持,将“数字包容”实体化。
2026年6月11日,“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一位与会嘉宾与机器狗互动。 主办方供图
迈向“数字包容”的中国实践
其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扩大数字服务的可达范围。宽带中国、数字乡村和5G建设,持续补齐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短板,使远程医疗、线上教育、数字政务、智慧养老等应用场景能够进入基层社会,“数字包容”由此获得了现实的物质载体。
其二,数字产品的适老化和无障碍优化正在降低特定群体的使用门槛。网站和App的大字版界面、语音交互、无障碍阅读、一键人工客服等设计,使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定群体不只是“接入”数字系统,也能够更顺畅地使用数字工具。
其三,“数字包容”正在嵌入公共服务和日常生活场景。交通出行、线上问诊、金融支付、社区照护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日常性的数字化服务,让技术进步转化为普通人能够直接感受到的便利。
其四,数字技能培训、反诈宣传和线下帮办服务正在为特定群体提供持续支持,避免他们在技术普及之后因能力不足被排斥。
中国的“数字包容”实践已经沿着网络可达、产品可用、服务可及、能力可持续的路径展开,并逐步形成由网络、终端、平台、服务和能力支持共同构成的系统建设,成效显著。
首先,数字技术多渠道赋能女性。在经济发展层面,数字技术为妇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参与机会,尤其在平台经济、远程就业、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显著降低了女性群体的创业门槛与职业壁垒。在文化教育层面,中国以数字技术扩大女性知识获取与技能提升渠道。例如,建立“关爱她”乡村女教师关爱项目,通过终端设备下沉和线上平台接入,强化数字科技方面的教育资源支持,为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提供了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其次,适老化智慧服务全面推进。适老化智能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数字服务适老化水平全面提高的目标初步完成。与此同时,保留并优化传统线下服务渠道,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重庆市合川区相关政府部门合理增设老年人爱心窗口、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代办协办服务,坚持两条腿走路,确保老年群体不因技术原因而被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
最后,信息无障碍建设在加速落地。从覆盖人群、应用场景和推进力度看,中国残障人士数字无障碍建设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包容性数字工程之一。中国正在推进互联网应用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推动大量网站和手机App完成改造,语音识别、无障碍观影等功能逐步进入日常应用。信息无障碍建设正在覆盖信息获取、社交沟通、购物支付和公共服务等关键环节,帮助残障人士突破物理空间和技术门槛,更平等地参与数字社会生活。
2026年6月7日,中外嘉宾探访浙江省杭州市杨绫子学校,考察AI助力特殊教育成果。图为特殊孩子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AI进行康复训练。 记者 钱晨菲 摄
找寻合作的“最大公约数”
从跨文化视角看,东西方对“数字包容”的理解差异,实质上反映了不同人权观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和碰撞。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盟和北美,更多从自由主义人权观出发,强调个体权利至上,高度关注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算法透明性与公平性。在数字治理中,严格借助治理规则,限制数据滥用、算法歧视和平台权力扩张,防止数字技术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削弱个体权利。因此,西方语境的“数字包容”更侧重权利防护和风险规制,秉持一种被动性的防御理念。
相比之下,中国的“数字包容”理念更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中的普惠性、发展性和能力建设。既重视个人在数字环境中的隐私、数据安全等基本权利保护,也强调通过数字基础设施普及、智慧公共服务供给和数字素养提升,使更多群体能够接入数字社会、使用数字工具、分享数字发展成果。由此看,中国语境中的“数字包容”不仅是权利保障问题,也是促进数字资源公平配置、提升人民发展能力的行动方案。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在“数字包容”领域东西方仍有明确的共识基础。反对通过数字技术制造新的排斥,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进入数字社会,是双方追求的共同目标。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所强调的“不让任何人掉队”,正是该共识的集中表达,也得到了东西方各国数字治理实践的普遍认同。这一共识强调,包容、开放、安全和共享的数字社会,应该回应老年人、残障人士、低收入群体、农村居民等特定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欧盟《2030数字指南针:欧洲数字十年之路》提出“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完全获得民主生活和在线公共服务,并从一流的数字环境中受益”;中国《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则提出“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目标都是构筑一个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数字社会。
随着数字全球化持续深化,中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推动包含“数字包容”价值的全球数字人权治理。一方面,中国需要不断夯实理论根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数字人权理论,破解西方人权话语的垄断,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规则制定。持续强化“数据正义”“数字连通性”“数字公共产品供给”等国际共识性概念的运用。针对西方“数字自由”,坚持数字人权的完整内涵,强调数字权利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既包括数字自由、个人信息保护等个体权利,也包括各类群体公平参与数字技术发展等集体权利。
另一方面,依托多边机制开展“数字建设”,推动全球数字人权治理向多元共治转变。要以联合国相关机制为主渠道,积极落实《全球数字契约》,在联合国数字和新兴技术办公室(ODET)、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等机制中主动发声,将“数字发展权”“数字主权”纳入契约实施的具体行动方案中。同时,依托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合作机制等区域组织、机制,发挥数字人权治理作用。例如,进一步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声明》,塑造公平、包容和公正的数据治理新格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数字技术支持和经验分享。(完)
受访者简介:
赵树坤。作者供图
赵树坤,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权法学》副主编。学术兴趣集中于法理学、人权法学。迄今出版专著3部,译著1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人权》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1项、其他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多次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届会、边会;深度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多个国家文件的起草、评估工作。